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通知細則公布(2)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7-02 14:30:48
第六條 學校不得為違反招生政策、擅自擴大招生范圍、超計劃招收的學生和未報到的學生建立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上述情況的學生不予確認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以班為單位建立學生學籍。
第八條 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省學籍輔號,全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等要求,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
學校合并的,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學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規定的學籍基礎信息;
(二)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分修習情況、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學籍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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