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通知細則公布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7-02 14:30:48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學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類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符合招生入學政策在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報備等工作。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新入學學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須提前向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延緩入學手續。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喪失入學資格。
第五條 小學一年級學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并在開學2個月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初中、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籍接續上一學段學籍信息。學生入學報到后,學校要收集、完善、審核學生已有學籍信息,并在開學2個月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中等職業學校轉入普通高中就讀學生的學籍,由接收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建立普通高中學籍。
將可接受送教上門服務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納入學籍管理,學籍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負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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