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改革50年回眸 新中國戶籍制度的變遷
來源:人民網 文章作者:李平 2007-11-27 10:55:07
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遷
中國的戶籍制度,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戶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限制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規定以及配套的具體措施。廣義的戶籍制度還要加上定量商品糧油供給制度、勞動就業制度、醫療保健制度等輔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轉業安置、通婚子女落戶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許多具體規定。它們構成了一個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傾斜、包含社會生活多個領域、措施配套、組織嚴密的體系。政府的許多部門都圍繞這一制度行使職能。
從狹義的角度分析,我國現行戶籍制度大體經歷了形成(建國初-1958年)、發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個階段,其間頒布的主要法規、制度簡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頒布實施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以后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使全國城市戶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統一。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從而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以國家主席令形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該條例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戶籍管理的宗旨、戶口登記的范圍、主管戶口登記的機關、戶口簿的作用、戶口申報與注銷、戶口遷移及手續、常住人口與暫住登記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標志著全國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該文件比較集中的體現了處理戶口遷移的基本精神,即兩個"嚴加限制":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此規定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提出"嚴格控制市、鎮人口,是黨在社會主義時期的一項重要政策"。該規定進一步強調要嚴格控制農村人口進入城鎮,第一次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稍后,公安部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的意見》中,具體規定了"農轉非"的內部控制指標,即每年從農村遷入市鎮的"農轉非"人數不得超過現有非農業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準落常住戶口,口糧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了《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決定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寄住證》制度,允許暫住人口在城鎮居留,這些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關于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要辦理遷移手續或動員其返回常住地的條款,作了實質性的變動。
198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凡16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須申領居民身份證,為人口管理的現代化打下了基礎。
1992年8月,公安部發出通知,決定在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以解決要求進入城鎮落戶的農民過多與全國統一的計劃進城指標過少之間的矛盾。
80年代開始,"農轉非"政策發生變化。"農轉非"對象逐漸擴大,控制指標有所調整,控制辦法得到改變。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縣秦欄鎮實行"綠卡戶籍制"。1992年,浙江溫州推行"綠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藍印戶口制"。1995年,廣東深圳施行"藍印戶口制"。以此為代表,部分地區實行投資入戶、購房入戶或藍印戶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資金。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根據此方案,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并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當前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主要規定: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志愿的政策;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戶;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落戶。戶籍制度進一步松動。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戶籍改革50年回眸
建國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后,半開放期。
1958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
1958年1月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筑了一道高墻,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舊的戶籍制所帶來的負效應日益顯現。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大鍋飯”、“鐵飯碗”被打破,大量高學歷或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加入到流動大軍中來……據公安部和有關專家估算,1997年全國流動人口已達1.1億。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動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對40年不變的戶籍制度形成了沖擊。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文件對當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對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愿的原則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3、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事實上,上海、深圳、廣州、廈門、海南等一些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早在這“四項”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實行了“藍印戶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文件規定:在上海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或美元20萬元)及以上、或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工作者均可申請上海市藍印戶口,持藍印戶口一定期限后可轉為常住戶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開始實行“藍印戶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辦理藍印戶口3.7萬多人,由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7000人;廣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藍印戶口”,其它省市也在一定范圍內實行特殊的戶口政策,如蘇州市在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四種類別(聘用類、購房類、納稅類、投資類)的“藍印戶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戶籍制度改革相對比較謹慎,但是,北京也推出了“工作寄住證”,凡在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跨國公司總部及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企業提出申請,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證3年者,經企業申請并報市人事局審批可轉為北京市正式戶口。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
正如人口學專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動能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為實現公民的擇業、居住以及遷徙自由,國家正采取多種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動,中國未來的人口管理制度將更靈活,更理性,更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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